中國儲能網訊:進入7月份以來,我國各省市開始執行尖峰電價機制,據統計,目前共有27省出臺了相關的尖峰電價政策。
尖峰電價,比高峰電價更高,一般用于炎熱的夏季和寒冷的冬季的部分時段,一般針對工商業用電。在這些時段,社會用電量急劇增長,對電網運行安全造成威脅。
其推出的目的是為確保能源穩定供應,保障電網運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電力用戶主動避峰,提升整體電力系統效能。顯然,尖峰電價的執行有利于儲熱技術的推廣。
國家發改委去年7月份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明確,建立尖峰電價機制。
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并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
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熱電聯產機組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大、電力系統階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強化尖峰電價、深谷電價機制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在該政策的指引下,我國各省市陸續出臺了省級的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相關政策,匯總如下:
江蘇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2月27日)
夏季尖峰電價執行范圍: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
夏季尖峰電價執行標準
執行時間:7、8兩月10:00-11:00、14:00-15:00
實施條件:日最高氣溫達到或超過35℃
電價標準:以峰段電價為基礎上浮20%
注:夏季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后天氣預報發布的南京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對于氣溫不符合實施條件的日歷天,執行原分時時段。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10:00-11:00,14:00-15:00
高峰:8:00-10:00,18:00-22:00
平段:11:00-14:00,15:00-18:00,22:00-24:00
谷段:00:00-8:00
廣東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年8月31日)
執行范圍: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
尖峰執行時間: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
電價標準: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65:1:0.5調整為1.7:1:0.38
具體時段劃分:尖峰:11:00-12:00、15:00-17:00
高峰時段為10:00-12:00、14:00-19:00
低谷時段為0:00-8:00
浙江
關于進一步完善浙江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9月10日)
執行范圍:大工業電價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居民、農業生產等電價用戶的分時電價政策本次不調整;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自2024年起全部執行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13:00-15:00
具體時段劃分:尖峰:9:00-11:00、15:00-17:00
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
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安徽
關于工商業用戶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的通知
(2021年10月15日)
關于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2年1月29日)
執行范圍: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執行時間:1月、7月、8月、9月、12月
(在日最低氣溫≤-5℃或日最高氣溫≥36℃時(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合肥溫度為準)
電價標準:低谷電價下浮58.8%,每年季節性高峰期間高峰電價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1%。
具體時段劃分:高峰:9:00—12:00、17:00—22:00
低谷:23:00-次日8:00
天津
關于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2月24日)
執行范圍:除行政機關、學校(不含校辦工廠)、部隊(不含生產企業)、醫院、地鐵、自來水、城市公共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煤氣、集中供熱、電氣化鐵路、公交專用充換電設施、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購買電量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以及農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1、12月高峰時段中11:00-12:00,18:00-19:00為尖峰時段。7、8月高峰時段中11:00-12:00,16:00-17:00為尖峰時段
電價標準:高峰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低谷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下浮5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高峰時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時段:23:00-7:00;
平時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尖峰(1、12月):11:00-12:00,18:00-19:00
(7、8月):11:00-12:00,16:00-17:00
海南
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年12月21日)
執行范圍: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業用戶、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賓館酒店用戶、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場用戶(自主選擇)、315千伏安及以上未執行峰谷電價的商業用戶,水產養殖、水產初加工、水產冷鏈倉儲類用戶,5G基站用戶
尖峰執行時間:5月、6月、7月,尖峰時段為每日20:00-22:00
電價標準: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上浮65%調整至上浮70%,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下浮50%調整至下浮60%。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20:00-22:00
峰段:10:00-12:00、16:00-22:00
平段:07:00-10:00、12:00-16:00、22:00-23:00
谷段:23:00-次日07:00
山東
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2021年11月26日)
尖峰執行時間:夏季(6-8月):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10:00-11:00,16:00-20:00
電價標準: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非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模式)用戶高峰、低谷時段浮動比例為上下浮動50%執行;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執行
現貨市場運行期間高峰、低谷時段浮動比例為上下浮動50%執行;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執行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6-8月):10:00-11:00、19:00-21:00
(12月、1月):10:00-11:00,16:00-20:00
高峰:9:00-11:00、15:00-22:00
低谷:00:00-7:00,12:00-14:00
山西
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1月24日)
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包括一般工商業和大工業用電)
尖峰執行時間: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
電價標準: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5%,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高峰:8:00-11:00、17:00-23:00;
低谷:00:00-07:00、11:00-13:00;
平時段7:00-8:00、13:00-17:00、23:00-24:00
尖峰(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
黑龍江
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措施
(2022年2月24日)
執行范圍:大工業用戶和設備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戶
尖峰執行時間:7月-9月、11月-1月:6:30-18:30
電價標準: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尖峰時段電價以高峰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2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
具體時段劃分:高峰:6:00-7:00、9:00-11:30、15:30-20:00;
低谷:22:30-5:30;
尖峰(7月-9月、11月-1月):6:30-18:30
吉林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1月30日)
執行范圍:吉林省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且設備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電力用戶
尖峰執行時間: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電價標準: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高峰:9:00-11:30、15:30-21:00,
尖峰: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
低谷:23:00-6:00;
平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蓄熱式電采暖分時時段調整為:
高峰:9:00-11:30、15:30-21:00;
低谷:21:00-7:00;
平段:7:00-9:00、11:30-15:30
重慶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2月9日)
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10千伏及以上且受電變壓器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普非工業用戶動力用電
尖峰執行時間:7月、8月、12月、1月12∶00—14∶00
電價標準:峰谷電價價差為4.2∶1,高峰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2%,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尖峰:7月、8月、12月、1月12∶00—14∶00
高峰:11∶00—17∶00、20∶00—22∶00
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
低谷:00∶00—08∶00
廣西
關于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1月19日)
執行范圍:廣西供電區域內大工業用電、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業用電,除鐵路(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條件成熟后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電。居民、農業用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電價標準:峰平谷比價從現行的1.21:1:0.79調整為1.5:1:0.5。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尖峰執行時間: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每日11:00-12:00、17:00-18:00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11:00-12:00、17:00-18:00
高峰:10:00-12:00、16:00-22:00
平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
低谷:23:00-24:00、00:00-7:00
內蒙古蒙西
關于蒙西電網試行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
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
尖峰執行時間:每年6-8月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
電價標準:大風季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48:1:0.79,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21%。
小風季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48:1:0.47,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3%。
具體時段劃分:大風季(1-5月、9-12月)
峰段:17:00-21:00
平段:4:00-10:00、15:00-17:00、21:00-24:00
谷段:0:00-4:00、10:00-15:00。
(二)小風季(6-8月)
峰段:5:00-7:00、17:00-21:00,
平段:7:00-10:00、15:00-17:00、21:00-次日5:00
谷段:10:00-15:00。
尖峰(每年6-8月):18:00—20:00
內蒙古蒙東
關于蒙東電網試行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0月29日)
尖峰執行時間:每年6-8月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
電價標準:峰平谷交易價格比按照1.5∶1∶0.5執行,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峰段:7:30—11:30、17:00—21:00
平段:11:30—17:00、21:00—22:00、5:00—7:30
谷段:22:00—次日5:00
尖峰(每年6-8月):18:00—20:00
新疆
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1年10月15日)
執行范圍:新疆電網供電范圍內,除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
尖峰執行時間: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
電價標準: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19:00-21:00、21:00-23:00
高峰:8:00-11:00、19:00-24:00
平段:11:00-14:00、16:00-19:00、0:00-2:00
低谷:2:00-8:00。14:00-16:00
湖南
關于進一步完善湖南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1月9日)
執行范圍: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鎮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醫院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大工業用電和用電容量達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執行分時電價。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生產、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可自行選擇執行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每日18-22時
電價標準:高峰、平段、低谷電價比調整為1.6:1:0.4,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高峰:11:00-14:00、18:00-23:00
平段:7:00-11:00、14:00-18:00
低谷:23:00-次日7:00
季節性尖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18:00-22:00
河北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執行范圍:工商業電力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即電網企業供電營業區域內的工商業電力用戶(暫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除外,見附件)均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對兩部制工業用戶和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單一制用戶實行尖峰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夏季(6、7、8月)河北電網:11:00—12:00、16:00—17:00、21:00—22:00
冀北電網:10:00—11:00、17:00—18:00、20:00—21:00
冬季(河北電網: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電網: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電網:17:00—19:00
冀北電網:17:00—19:00
電價標準: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夏季(6、7、8月)
河北電網:低谷0:00—8:00;平段8:00—11:00、18:00—21:00、22:00—24:00;高峰12:00—16:00、17:00—18:00;尖峰11:00—12:00、16:00—17:00、21:00—22:00。
冀北電網: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10:00、12:00—14:00、18:00—19:00、21:00—23:00;高峰:11:00—12:00、14:00—17:00、19:00—20:00;尖峰:10:00—11:00、17:00—18:00、20:00—21:00。
冬季(河北電網:每年12月及次年1—2月份;冀北電網: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份)
河北電網: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高峰:9:00—12:00、19:00—22:00;尖峰:17:00—19:00。
冀北電網: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8:00、9:00—10:00、11:00—14:00、20:00—23:00;高峰:8:00—9:00、10:00—11:00、14:00—17:00、19:00—20:00;尖峰:17:00—19:00。
其他季節(河北電網:每年3—5月及9—11月;冀北電網:每年2—5月及9—10月)
河北電網:低谷0:00—8:00;平段8:00—9:00、12:00—15:00、20:00—24:00;高峰9:00—12:00、15:00—20:00。
冀北電網:低谷:0:00—7:00、23:00—24:00;平段:7:00—9:00、12:00—15:00、18:00—19:00、21:00—23:00;高峰:9:00—12:00、15:00—18:00、19:00—21:00。
四川
關于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2022年6月8日)
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專用變壓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變壓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時段:15:00—17:00
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時段:19:00—21:00
電價標準: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峰平谷價差比為1.6:1:0.4,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7.26-8.25):15:00—17:00
(12.26-1.25):19:00—21:00
高峰:11:00—12:00、14:00—21:00;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低谷:23:00-次日7:00
陜西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11月12日)
執行范圍: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機關、部隊、醫院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和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排灌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每年夏季7月、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9:30-21:30
冬季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30-20:30
電價標準: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大工業生產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63:1:0.37,農業生產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5:1:0.5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7月、8月):19:30-21:30
(1月、12月):18:30-20:30
高峰:8:00-11:30、18:30-23:00
低谷:23:00-7:00
河南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1年9月26日)
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的電力用戶應當執行分時電價,其中,商業和非居民照明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1—2月和7—8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9至20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至14時和19至20時。
電價標準: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4%、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9%。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高峰:10:00-14:00,17:00—21:00
低谷:23:00—次日7:00
尖峰(1—2月):19:00—20:00
尖峰(7—8月):12:00—14:00、19:00—20:00
貴州
關于試行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9月1日)
執行范圍: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以及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儲能用電
電價標準: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
具體時段劃分:峰時段:9:00-12:00、16:00-21:00;
平時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谷時段:00:00-7:00、23:00-24:00
福建
關于福鼎等七個縣級電網實行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日)
執行范圍:工商業兩部制用戶,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單一制用戶和農業用戶
電價標準:福鼎高峰時段上浮30%,低谷時段下降30%,
周寧高峰時段上浮20%,低谷時段下降25%
壽寧高峰時段上浮20%,低谷時段下降25%
屏南高峰時段上浮20%,低谷時段下降25%
古田高峰時段上浮20%,低谷時段下降25%
華安高峰時段上浮30%,低谷時段下降30%
新羅高峰時段上浮50%,低谷時段下降50%
具體時段劃分:峰時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時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谷時段:23:00-次日7:00
寧夏
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
電價標準: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下浮50%
具體時段劃分:調整鐵合金、碳化硅、煤炭開采洗選、水泥制造:
高峰7:00-9:00、17:00-23:00
平段23:00-次日7:00
谷段9:00-17:00
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的電力用戶峰谷時段保持不變
高峰:8:00-12:00、18:30-22:30
低谷時段:22:30-6:30
云南
向社會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1年10月12日)
執行范圍:所有大工業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尖峰執行時間: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10:30—11:30、18:00—19:00
電價標準: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在平時段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量以當月電能量交易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上浮50%,谷時段電價下浮50%;尖峰電價在本月峰時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尖峰:(1月、5月、11月、12月):10:30—11:30、18:00—19:00
峰段:9:00-12:00、18:00-23:00
平段:7:00-9:00、12:00-18:00
谷段:00:00-7:00、23:00-24:00
江西
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021年11月1日)
執行范圍:全省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
尖峰執行時間:冬季(1月、12月):17:00-19:00,夏季(7-9月):20:00-22:00。
電價標準: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電價下浮50%。
具體時段劃分:
冬季(1月、12月):尖峰:17:00-19:00
高峰:9:00-12:00、19:00-20:00
低谷:00:00-06:00
夏季(7-9月):尖峰:20:00-22:00
高峰:16:00-20:00
低谷:00:00-06:00
其他季節(2-6、10-11月):高峰:16:00-22:00
低谷:00:00-06:00
青海
關于進一步完善青海電網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
(2021年12月22日)
尖峰執行時間: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時段中各選擇一小時制定尖峰時段,即每年1至3月、10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
電價標準:尖峰時段電價在用戶對應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具體時段劃分:
高峰:7:00-9:00,17:00-23:00;
低谷:9:00-17:00
尖峰:(1月-3月,10月-12月)
8:00-9:00、20:00-21:00
甘肅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2021年11月10日)
執行范圍:全省工商業電力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農業生產電力用戶(農業排灌用電除外)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居民生活用電自主選擇
具體時段劃分:
峰、平、谷時段各設8小時,尖峰、深谷時段視條件擇機研究制定。
一)居民用戶峰平谷時段劃分保持不變。峰段為:7:00-9:00、18:00-24:00,平段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為:2:00-4:00、11:00-17:00。
二)調整農業生產和工商業用戶峰谷時段。調整后,峰段為:7:00-9:00、17:00-23:00,平段為:23:00-00:00、00:00-7:00,谷段為:9:00-17:00。
三)優化電取暖時段劃分。對居民分戶取暖用電、居民集中取暖用電及工商業取暖用電,低谷時段延長兩小時,時段劃分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清潔取暖價格支持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488號)有關規定執行。